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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风险标识: | 无 |
| 法务陪签: | 否 |
| 电子合同: | 起草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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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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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向: | 未开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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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吃差价,吃一赔十*
税费精算,补偿差额*
交易不成,佣金全退*
真实房源,假一赔百*
签前查封,先行垫付*
房屋筛查,原价回购*
物业交割,损失垫付*
房屋漏水,保固补偿*
交易枉跑,补偿一千*
换房解约,补偿损失*
不利设施,签前披露*
置换无忧,无理由退*
退意向金,先行垫付*
带看爽约,补偿一千*
延期交房,法律援助*
3 天解约,无理由退*
换租无忧,省心退费*
租住安全,补偿损失*
租住省心,不满即赔*
租金押金,按期退费*
如有任何关于上海链家安心服务承诺的问题 ,可以拨打上海链家服务热线 :10109666
1、本合同一式三份 ,交易双方及链家地产各执一份 ;各方所执合同的内容( 包括手工填写的部分 )应完全一 致。
2、 请您确认 ,在签署合同前 ,您已仔细阅读过合同条款并予以理解和接受 ,同时我公司经办人员已向您告知与 交易房屋及合同签署有关的信息。
3、在填写相关合同文本时 ,请您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特别是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 容。如遇 “【 】”或 “ □”等需要选择的内容 ,请务必做出明确的勾选 ,以划 “ √”方式选定您选择的事项 ; 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作约定、或该条不适用时 ,应当划 “ ×” , 以示删除。
4、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 ,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另 外 ,在您签署的合同中 ,除需手工填写的地方以外 ,其他部分均不得随意进行手写补充和修改 ;如您确实需要对 合同中条款进行补充或修改的 ,请您及其他签署方在补充或修改处签字或盖章后 ,方为生效 ;若增加或修改的文 字增加丙方义务或责任 ,则需经与丙方协商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方可生效。
5、如您需要通过链家地产代为转付交易款项的( 仅可代为转付意向金及定金 ),链家地产将于合同约定的付款 条件成就后3个工作日完成转款。
6、在您向链家地产支付居间代理费或服务费时 ,请向我司经办人员索取电子收据或电子发票( 您可以使用手机 号登录掌上链家APP ,进入个人中心查看、 下载和打印 );若经办人员无法提供上述电子收据或无法打印的 ,请 拨打客服热线10109666。
7、 为了保障您的资金安全 ,请您在向我司支付居间代理费及服务费时 ,优先选择如下方式 :
( 1 )POS机刷卡——您可以使用本人或亲朋的银行储蓄卡或信用卡刷卡(本地卡、 异地卡均可) ,刷卡后请持 卡人在POS小票上亲笔签字
( 2 )银行转账——通过银行柜台以现金(或转账)的形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我司对公账户内
( 3 )网银汇款——通过网上银行汇款的方式将代理费直接汇入我司的对公账户
另因特殊原因 ,您需要在店面以现金方式缴纳代理费或服务费的 ,请务必要求我司业务人员提供盖有公司印章的 电子收据
8、上海链家【居间代理费及服务费】指定收款账户为【请勿将任意款项支付至业务人员提供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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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名称: |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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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开户行: |
工商银行静安石门二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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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1001285429216988862 |
9、上海链家【房屋交易类代付款项】指定收款账户为【请勿将任意款项支付至业务人员提供的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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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名称: |
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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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方开户行: |
中国银行上海市南京西路支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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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款账户: |
439063596323 |
一、本合同参照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上海市 房地产转让办法》制定。
二、 除房地产开发商企业预售、 出售商品房、公有住房出售外 ,其余房地产买卖均可适用本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应按自愿协商、公平的原则订立合同。房地产买卖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涉及的标的额较大、 专 业性较强、法律规范较多 ,双方当事人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时 ,应注意以下问题 :
1、共有人的权利。房地产权利登记分为独有和共有 ,共有指二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拥有同一房地产 ,买卖房地产 签订合同时 ,房地产权证内的共有人应在合同内签字盖章。
原职工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 ,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应在合同附件五相关关系内表示同意出售 ,并签 字盖章 ;因故无法在合同内签字盖章的 ,应出具同意出售的其他证明。
房地产权证内的权利人将房地产出售前 ,应与其配偶协商一致 ,出售后配偶再提出异议的 ,由权利人承担法律责 任。
2、定金。 买卖合同定金是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 ,双方当事人可就定金数额、 支付日期等在附件三付款协议内约 定。
3、房屋交接是卖售人按约定的日期和方式将房屋交付给买受人 ,买受人验收和接受的过程。双方当事人应在合 同第四条明确交付和验收日期、选择交付的方式。
卖售人将原购入的商品住房出售的 ,开发公司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应一并转移给买受人 ,买 受人享有两书规定的权益。
4、房屋质量。质量条款是买卖合同的必要内容 ,买卖的房屋应能保持正常使用功能。房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 若继续使用的 ,产权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 设计单位鉴定。
5、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前 ,买受人应向房地产交易中心查阅买卖房地产的有关登记(备案)资料 ,查验买卖的房 地产上是否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权利限制 ,以维护自身权益。
6、 买卖已出租房屋的 ,卖售人应当在出售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如承租人 放弃优先购买权 ,买受人购房后应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并与承租人签订租赁主体变更合同。
7、 买卖已抵押房地产的 ,卖售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并就有关事项协商一致 ,同时告知买受人房地产 抵押的事实。
8、房地产买卖后的土地使用权
(1)居住房屋
居住房屋出售 ,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其中 ,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的 ,应在合同第三 条如实填写。
未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花园住宅出售时 ,买受人应向市或区县房地局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补交出让金。
(2)非居住房屋
该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的 ,出售时占用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随之转移。房地产权证注明土地使用年限 的 ,应在合同第三条如实填写。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划拨土地上房地产买卖 ,买受人应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 权出让金。
除上述情况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国有土地租赁和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等其他土地有偿使用 形式。
9、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买卖对象。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未经依法征用 ,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具备居住房屋建设申请条件的个人。 非居住房屋只能出售给房屋所在地乡(镇)范围内集体经济组 织或者个体经营者。
10、住房户口迁移。 已投入使用的住房买卖 ,除房屋交接和权利转移外 ,住房内的原有户口是否及时迁出也会 影响合同的履行。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内约定户口迁移条款。
11、维修基金交割。根据《上海市居住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房地产买卖合同生效之日起的十日内 ,当事人应 将房地产转让情况书面告知业主管理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单位 ,并办理房屋维修基金户名的变更手续 ,账户内结余 维修基金的交割 ,当事人可在补充条款中约定。
四、 为保障买卖双方自身权益 ,防范违规的房地产中介对当事人权益的侵害 ,凡委托具有房地产经纪资格的专业 公司提供代理、居间介绍等服务的 ,受托居间介绍、代理的房地产经纪公司均应在居间介绍、代理等中介服务情 况中签字 ;其中 :委托人应将居间介绍的有关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执业经纪人情况在第一条内予以明示 ,以备与经 纪公司、 经纪人发生纠纷时作为投诉的依据。
五、 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防止一房多卖 ,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 ,当事人应及时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 理转让过户手续。
六、 为方便当事人订立买卖合同补充条款 ,拟订下列范例 ,当事人可根据需要自由选择 ,范例未经当事人选取 , 不作为合同内容。
房地产权利保证条款范例 :甲方保证 ,上述买卖的房地产不存在产权争议和其他人主张权利的情况。在本合同签 订前 ,该房地产已存在的权利负担 ,乙方同意甲方按下述第___项处理:
(一)本合同生效后__ 日内 ,甲方与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注销他项权利的登记 ,逾期未注销的 ,乙方有权追 索甲方的违约责任。
( 二 )在抵押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书面同意的前提下 ,乙方承认并继受该项权利 ,并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户口迁移条款范例 :甲方承诺自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之日起的 日内 ,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机构办理原有 户口迁出手续。如由于甲方未及时迁出户口造成乙方损失的 ,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或裁或审制度 ,合同当事人一旦选择了仲裁 ,就意味着不能再向法院起 诉。
八、 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 登记后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处分该不动产的 ,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 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 ,预告登记失效。
九、 为保护买卖双方利益 ,通过网上操作系统签订合同后 ,系统将分别给予合同双方密码保护 ,请买卖双方妥善 保存密码以备查验。
第一条关于现行购房政策
{{tips}}
第二条关于现行售房政策
甲方确认知晓以上售房政策,并对《交易方信息留存表》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关于现行贷款政策
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居民家庭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 ,家庭成员在本市名下无成套住房的 ,不论是否已利用 贷款购买过住房 ,银行业金融机构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 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45个基点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15%。 二套住房商 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5个基点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 为不低于25%。 自贸区临港新片区以及嘉定、 青浦、松江、奉贤、 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全域继续实行差异化政 策 ,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下限调整为不低于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 )减25个基点 ,最低 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20%。
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 ,利率为2.85% ;申请公积 金贷款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5% ,利率为3.325% ,所购住房在自贸区临港新片区 以及嘉定、 青浦、松江、奉贤、 宝山、金山6个行政区的 ,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20%。对购买首套住房的职 工 ,个人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80万元 ,家庭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 整为160万元。 多子女家庭贷款购买首套住房 ,最高贷款额度在此基础上上浮20%政策不变 ,即最高可达192万 元。对购买第二套改善型住房的职工 ,个人公积金(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65万元 ,家庭公积金 (含补充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130万元。 并停止向全国范围内已有两次公积金贷款记录或有未结清的公 积金贷款的职工家庭再行发放贷款。借款人以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确定贷款额度的倍数从40倍下降到30倍 ;严格执行住建部还款能力的计算比例调减为每月还本额占工资基数不超过40%。
乙方承诺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 ,违反承诺的则可能被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的失信记录。
第四条关于交易税费
甲乙双方应按照规定缴纳相应税费 ,居间方已根据甲乙双方签署的《交易方信息留存表》制作了《税费估算清 单》 ,以供双方参考。具体税额以税务部门核定为准 ,涉及减免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五条关于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
//委托挂牌出售、 委托约看、洽谈//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支付定金)//签订网签合同(支付购房款)//出售方 注销抵押(仅限房屋设定抵押的 )、 买受方申请按揭贷款(仅限贷款购房的 )//交易过户//缴纳税费、领取新产 证//支付余款、物业交割、户口迁出。
第六条关于可能存在的交易风险
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产权过户之前 ,不排除存在出售方因债务、违法搭建等原因致使相关部门对房地产实施限 制交易的情况 ,出售方应及时向买受方、居间方告知房屋限制交易方面的信息情况 ,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解 除限制 ,以保证房地产的顺利交易。
买卖双方可协议约定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资金监管 ,以规避资金风险。
第七条关于买卖双方应协助的事项、提供的资料
在整个交易过程中 ,买卖双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有义务及时提供房屋交易所需要的规定材料 ,如 不动产登记簿、产证、原始买进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征信报告、 收入流水、 收入证明、社保/个税缴纳凭 证等 ;买卖双方均有义务相互配合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不得有意拒绝 ,由此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承担。
第八条关于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房屋市场参考价格由居间方根据市场行情提供 ,居间方也告知了当事人可以通过关注 “城市房价评估”微信公众 号、链家网、 贝壳找房等方式 ,获取房屋所在小区的当下市场参考价。房屋挂牌价系经出售方认可后发布的 ,房 屋的最终成交价格(包括合同网签价格)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协商后确定。
第九条关于委托房屋与本经纪机构( 或经纪人 )利害关系
本经纪机构及该房屋的经纪人与所居间房屋的出售方及买受方之间均无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条关于本次交易房屋的重要信息
| 抵押权人 | 债权数额 (需填写实际币种) |
抵押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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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contractForm.sh00013}}
({{correctForm.sh00013}})
|
{{contractForm.sh00015}}
({{correctForm.sh00015}})
|
开始:
{{contractForm.sh00017}}
({{correctForm.sh00017}})
结束:
{{contractForm.sh00018}}
({{correctForm.sh00018}})
|
|
②
{{contractForm.sh00019}}
({{correctForm.sh00019}})
|
{{contractForm.sh00021}}
({{correctForm.sh00021}})
|
开始:
{{contractForm.sh00023}}
({{correctForm.sh00023}})
结束:
{{contractForm.sh00024}}
({{correctForm.sh00024}})
|
|
③
{{contractForm.sh00025}}
|
{{contractForm.sh00027}}
|
开始:
{{contractForm.sh00029}}
结束:
{{contractForm.sh00030}}
|
| ① | ||
| ② | ||
| ③ |
第十一条关于本次交易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
甲方承诺该房地产的产权、抵押权等重要信息均与本合同填写的内容一致 ,甲方有义务最迟不得晚于签署本合同 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调取并提供《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信息。若调取的信息显示房地产抵押情况等与甲方披露 一致的 ,且无权利限制信息(如司法查封等) ,则甲乙双方依照本合同继续履行 ;若调取的信息与甲方披露不一 致的 ,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一致后继续履行 ;若甲乙双方未能在五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的 ,或存在权利限制的(如 司法查封等) ,则甲乙双方均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甲方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包含存 管/监管的款项) ,甲乙双方及居间方互不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关于乙方的购房资质核验
乙方已明确知晓上海市现行限购政策 ,并有义务最迟不得晚于签署本合同后三个工作日内赴社保中心、税务部门 核实社保、个税缴纳情况(若属非沪籍家庭、外籍的情况)。若经核实确认缴纳时长不足 ,但按照本合同确定的 条件仍然可以履行的 ,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 ;若无法按照本合同确定的条件履行的 ,则甲乙双方可经协 商一致变更相关约定后继续履行 ,双方未能在三个工作日内协商一致的 ,则甲乙双方均可单方解除合同 ,甲方须 在三个工作日内如数无息退还已收取的款项(包含存管/监管的款项) ,甲乙双方及居间方互不追究责任。
甲乙双方均已认真查阅了上述特别告知的内容 ,双方同意 :①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 ,无任何权属纠纷 ;② 授权居间方对该物业地址的买卖合同做网上备案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甲、 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经协商一 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乙双方通过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居间介绍 ,由乙方受让甲方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 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 ,房地产具体状况如下( 实际以上海市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
( 四 )房屋平面图和房地产四至范围见不动产权证附件页。
(六)随房屋同时转让的设备(非房屋附属设备)及装饰情况见附件二。
(七 )甲方转让房地产的相关关系见附件五。
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房地产权属状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地产具体状况充分了解,自愿买受该房地产。
( 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乙方应当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缴纳土地使用权 出让金。
( 三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以不动产权登记证明记载为准。
第五条 甲方承诺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房屋验收交接期间 ,凡已纳入本合同附件二的各项房屋装饰及附属 设施被损坏或被拆除的 ,应按被损坏或被拆除的房屋装饰及附属设施估值1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上述房地产权利转移日期以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登记处准予该房地产转移登记之日为准。 甲方承诺 ,在乙方或 者委托他人办理转让过户时 ,积极给予协助。 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时提供相关材料的 ,乙方按本合同第十 条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 乙双方同意 ,自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即网上备案 )后 ,甲乙双方或其中一方均有权向 房地产登记机构办理预告登记。
第七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责任自该房地产转移占有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八条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按国家及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税、费。
在上述房地产转移占有前未支付的物业管理费、水、 电、燃气、通信费等其他费用 ,按本合同附件四约定支付。
第九条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付款的 ,甲、 乙双方同意按补充条款( 一 )的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约定期限交接房地产的 ,甲、 乙双方同意按补充条款( 一 )的相关约定处理。
( 二 )甲方逾期超过30日未迁出户口的 ,甲方同意由公安部门( 户籍管理部门 )将该户口迁至本人在沪产权房 或本市社区公共户。
第十二条经甲、 乙双方协商一致 ,在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 ,订立的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 ,为买卖合 同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本合同补充条款与正文条款不一致的 ,以补充条款为准。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甲、 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 ,可以协商解 决 ,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 ,或选择依法向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乙双方各执一份 ,居间方执一份。本合同若有补充协议的 ,则经甲乙双方签章 后视为对本合同的补充。
第一条 该房地产上的维修基金余额、管理费押金、 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等费用( 若有 ) 均已包含在房价款内 ,不再另行结算 ,但以上各项的更名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保证有权出售该房地产 ,且甲方产权份额100%转让 ,并在签订本合同时已征得其他权益人的同意 ( 若有 );若因甲方无权处分或越权处分等原因造成本合同未能履行 ,甲方承诺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标准向 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承诺其名下及其直系亲属、及其法定代表人( 若甲方为公司的 )无任何纠纷 ,若存在上述情况则乙方可迟延 支付甲方应付房价款 ,因此对于交易产生的任何不利影响均由甲方承担 ,待甲方处理完成其纠纷、不动产登记事 务中心出具以乙方为权利人的不动产权证后10日内 ,乙方再行支付剩余房款。
第三条 甲方应保管好不动产权证密码纸 ,并于甲乙双方赴房地产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申请产权过户及抵 押登记(若有)当日输入正确密码(若有)。 甲、 乙双方应在不能及时亲自办理相关手续时公证委托他人办理。
第四条按照法律规定 ,权利人在持有不动产期间 ,应当依法缴纳房产税。
若甲方在持有该不动产期间未按期缴纳房产税 ,则欠缴的房产税及滞纳金( 若有 )均应由甲方在不动产过户之前 自行补缴 ;待不动产转移登记至乙方名下 ,房产税( 若有 )则由乙方依法予以缴纳。
第九条房屋交接:
1.甲乙双方共同对该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装饰装修、相关物品清单等具体情况进行验收 ,记录水、 电、煤气表 的读数 ,并交接《物业交割清单》(若有)中所列物品 ;
2.移交该房屋相关钥匙、密码、 门卡(若有) ;
3.甲乙双方在《房屋交接书》上签字 ;
本条约定若与合同主文第四条约定不一致的 ,以本约定为准。 甲方保证交付乙方的居住性质房屋具备供水、供 电、燃气相关的基础居住生活使用条件。
第十条定金责任
若甲方收取定金后( 含授权保管的定金 ),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 ,则甲方应按已收取的定金( 含授权 保管的定金 )数额向乙方双倍返还定金 ;
若乙方支付定金后( 含授权保管的定金 ),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的 ,则乙方已支付甲方的定金( 含授权 保管的定金 ),甲方有权不予返还。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 一 )甲方违约责任 :
1.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 ,每逾期一 日需向乙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并应继续 履行 ;
( 1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 ,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
( 2 )甲方签订本合同后又将该房地产转卖、租赁给第三方的 ;
( 3 )甲方未经乙方允许擅自增加、变更抵押登记的 ;
( 4 )该房地产被查封或限制转让 ;
( 5 )甲方签订本合同后于该房地产设立居住权的 ;
( 6 )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本合同的。
( 二 )乙方违约责任 :
1.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 ,每逾期一 日需向甲方支付总房价款万分之五的赔偿金 ,并应继续 履行 ;
( 1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及各项附件等约定履行的 ,逾期超过十个工作日的 ;
( 2 )乙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的。
甲乙双方在合同履约过程中 ,因任何一方违约 ,守约方以诉讼形式向违约方主张法律责任的 ,违约方需额外承担 守约方所花费的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 担保费等。
第十三条联络地址:在本合同签章处书写的联络地址或身份证件所载地址即为本合同下任何书面通知的送达地 址。若任何一方联络地址变更的 ,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对方 ,若未及时通知 ,则原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乙方承诺在房屋使用过程中不会实施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并积极配合小区垃圾分类工作。
在签订本合同时 ,甲、 乙双方均已知晓国家和本市住房限售规定 ,如因违反限售规定 ,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不予 办理房地产登记 ,并出具《不予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通知》的 ,甲、 乙双方同意按下列约定处理 :
1、双方共同办理合同网上备案撤销等解除本合同手续 ;
2、因未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住房情况等属于乙方责任 ,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 ,乙方应赔偿 相应的损失。
(粘贴线)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约定办理:
设备: 详见《物业交割清单》 ;
装饰: 详见《物业交割清单》 ;
第一条 关于设备及装饰费用按以下第(一)款办理:
(一)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 ,甲方不 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 二 )以上所列设备和装修费用未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 ,乙方需另外支付费用人民币 / 元 ,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时 ,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甲方不得拆除并应随房屋交付乙方。
第二条 关于加装电梯 ,及因加装电梯新增的围护结构、 附属设施设备( 以下简称 “加装电梯” ),如该房屋使 用民用电梯为该门号居民出资加装 ,适用以下第___________条约定条款 :
(一)甲方已签订了包括资金分摊、维护保养等内容的加装电梯协议。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已包 括转让加装电梯产权的相关费用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 自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 ,甲方关于加装电梯的权利 义务全部转移给乙方 ,乙方享有并履行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 二 )甲方未签订加装电梯协议 ,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不包括取得加装电梯产权的相关费用。 乙 方如需使用加装电梯 ,可在该房屋转移登记之日起 ,与加装电梯所有权人进行友好协商 ,在签订相关协议后享有 并履行加装电梯的权利和义务。
若甲方在前述期限内未能签署本合同的 ,则乙方有权至居间方处无息取回意向金 ,未取回的则视为继续委托居间 方与甲方洽谈。
如甲方签署本合同的 ,则该意向金在甲乙双方签署本买卖合同后转为部分定金 ,由居间方于本合同签订后3个工 作日内直接转付甲方。
若乙方的贷款申请经审批通过 ,则本期房价款由贷款机构支付甲方 ,乙方应于该房地产所在区不动产登记事务中 心办理完成产权证明文件后七日之内自行或委托他人领取并提供给贷款机构配合放款 ,放款期限以贷款机构为准 ;
第七条账户约定
乙方支付甲方本合同项下的款项( 除贷款外) ,若需通过转账等方式支付的 ,甲方同意支付至以下境内有效账 户:
第八条
物业管理费 、水 、 电 、煤 、 电讯等费用 , 在转移占有前未支付和未结算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转移占有后 , 使用该房地 产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房屋验收交接后 , 与乙方共同办理水 、 电 、燃气 、 电话 、有线电视等过户手续 。物业维修基金、 水 、 电 、有线电视 、 电话 、燃气初装费包含在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房地产转让价款内 , 乙方不需另外支付费用 , 费用结算 标准由甲 、 乙双方办理过户手续时以各相关部门规定为准。
已购公房参加房改购房时的同住成年人意见(若有):
同意出售上述房屋。
相邻关系: 正常
【签章页】

第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同意按照已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之约定拟定《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用于交易 过户及贷款的示范文本)。
第三条 甲乙双方确认知晓需按税务机关或税务局机关指定及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核定价征税。若税务机关或税务 局机关指定及认可的第三方机构核定价高于《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房价款的 ,则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
第四条 交易税、费的约定
第六条 本协议未约定之事宜 ,甲、 乙双方仍依《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
第七条 本协议约定与其他协议约定不一致的 ,均以本协议书为准。
第八条 本协议自甲、 乙双方签章后即为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 ,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为签章处)
第二条 丙方的居间义务
甲、 乙双方同意共同委托丙方提供居间媒介服务 ,包括丙方已提供的如下服务内容 :
(一)提供房屋买卖市场行情咨询 ,寻找、提供并发布房源、客源信息 ;
( 二 )引领买受人实地验看房屋 ,协助查看房屋权属证明文件 ;
( 三 )协助交易双方协商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关条款内容 ,促成交易双方签署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 ;
( 四 )向交易双方提供相关税收政策和税费缴纳标准咨询 ;
(五)协助买受人办理贷款手续(若需) ;
(六)协助交易双方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协助办理物业交割手续 ;
(七 )协助交易双方代为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产权证书(若需)。
第三条居间服务费
甲、 乙双方于丙方处签署《房地产买卖合同》等类似合同当日 ,即应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 ,甲乙双方可基于平 等自愿的原则 ,自行协商并代相对方承担部分居间服务费 ,丙方收取居间服务费【住宅类】共计不超过3% ,【非住宅类】共计不超过4%。
现甲、 乙双方经与丙方协商一致 ,就居间服务费的支付事宜约定如下 :
( 三 )甲、 乙双方可在按约支付居间服务费后向丙方申请开具付款人为甲方/乙方的居间服务费发票 ;在甲方、 乙方为法人主体 ,且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及支付居间服务费的主体均为该法人主体的情况下 ,可向丙方申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 四 )丙方确认 ,本次居间服务适用《上海链家安心服务承诺》。 甲、 乙双方按照上述约定支付居间服务费后 , 如最终未能成功办理过户手续的 ,丙方将履行 “交易不成 ,佣金全退”的服务承诺 ,全额退还甲、 乙双方已付居 间服务费(操作细则详见上海链家安心服务承诺) ;
(五)如发生退费情况(不论何种原因 ),甲方/乙方应当返还丙方已开具的纸质发票(若有) ,如无法返还 的 ,甲方/乙方同意丙方在退费时按已开具发票面额的6%进行税费扣除。
第四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应诚意履行 ,包括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向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如 任何一方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佣金等义务的 ,丙方有权拒绝提供后续居间服务 ,因此导致相关事项逾期办理的 ,已 按约支付佣金一方有权要求未支付佣金一方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 二 )本合同生效后 ,甲、 乙双方或一方迟延向丙方支付约定的居间服务费的 ,该迟延方除应向丙方支付未付的居间服务费外 ,还应就其未支付的部分 ,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 ;
第五条 争议解决 :甲、 乙、 丙三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 ,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 ,应向该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 本合同经甲、 乙、 丙三方签章即为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 乙、 丙三方各执一份 ,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以下为签章处)
居间方: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静安区南京西路699号东方有线大厦28/29楼
联系电话:021-51697676
签署日期:
